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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重点审核对象质量监控工作方案(试行稿)理研字[2023]4号

 发布时间:2023-12-14

武汉理工大学理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重点审核对象质量监控工作方案

理研字[2023]4号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加强研究生学位授予过程监管,调动研究生撰写及其导师指导高水平学位论文的积极性,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原则

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质量的过程监管,严格审核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质量、学术成果水平、论文评议评阅专家意见等学位授予条件,把论文质量不高、排位靠后的学位申请人,确定为研究生学位授予重点审核对象(以下简称重点审核对象)。


二、工作成员

重点审核对象确定工作的领导小组:

组长:学院院长 

副组长: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副院长

小组成员:各系主任、各系分管研究生教育副主任

秘书: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主任。

三、各学科重点审核对象比例

全日制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全部审核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各学位点答辩人数的5%(不足一人按一人算)

全日制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各专业学位类别答辩人数的5%(不足一人按一人算)


四、申请条件排位要素及类别

排位要素主要包括:学位论文专家评议评阅(含盲审)意见、学位论文答辩专家意见、学术成果水平及数量情况、学位论文复制比查重情况、学位论文撰写及印制格式规范性情况、预答辩情况、中期考核(含开题)情况、导师对学位论文的质量评价意见等。

重点审核对象类别包括:

(一)答辩成绩类:1.答辩成绩偏低2.开题成绩偏低(开题不通过或通过但排名为后1%)3.有答辩末通过记录4.预答辩成绩偏低;

(二)复制比检测类:1.复制比检测结果偏高2.有复制比检测未通过记录;

(三)论文评审类:1.1份或多份论文评审评分偏低2.论文评审排名偏后3.论文评审平均分偏低4.论文重审次数偏多5.有论文评审“不合格”结论6.有论文评审“一般”结论;

(四)其他类:1.导师申请列入重点审核2.导师首届学生申请学位3.专业首届学生申请学位4.学位申请人学习年限过长5.学院该类别学位申请人均列入重点审核6.综合评分排名靠后7.中期检查结果合格但排名后1%


五、监控程序

1.确定重点审核对象人选。学院组织专家重点审核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质量、支撑成果水平、论文评议评阅意见学位授予条件,分学科专业按质量高低分别进行排位,按上述比例,把论文质量不高、排位靠后的学位申请人,确定为重点审核对象。

2.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点审核。分委员会对确定为重点审核对象的所有学位申请材料须逐个进行审议,并经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学位的建议。同意票数超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到会委员半数者,视为审核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点审定;同意票数未超过半数者(含),视为审核未通过,分委员会须依据《武汉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实施办法》作出明确决议并告知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

3.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点审定。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重点审核对象的材料及分委员会审核意见,由校学位委员会重点审议,并投票决定是否同意授予学位。


六、执行标准

审核未通过的重点审核对象,暂不授予学位,可继续研究、修改论文,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按申请当年学校规定的学位申请条件及程序重新提出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七、奖惩办法

若重点审核对象未通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核,学校将在其指导教师的培养能力与培养质量信息发布时予以公开,并与指导教师当年度的指导工作量及年度考核等绩效评价挂钩。若重点审核对象的确定是由其指导教师主动提出的,则不与该指导教师的培养质量信息发布及绩效评价挂钩。


八、其他

本方案由理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详见《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重点审核对象质量监控工作规范》(校学位字〔20197号)。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武汉理工大学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研究生院文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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